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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民政部第19号令)
一、责任单位
各县市区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股、衡阳市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科
二、责任人
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股)科分管领导
三、权力行使依据
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民政部第19号令)
四、受理范围
衡阳市城区
五、申请条件
1、有固定的服务场所、必备的生活设施及室外活动场地;
2、符合国家消防安全和卫生防疫标准,符合«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和«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
3、有与其服务内容和规模相适应的开办经费;
4、有完善的章程,机构的名称;
5、有与开展服务相适应的管理和服务人员,医务人员应当符合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资格条件,护理人员、工作人员应当符合有关部门规定的健康标准。
六、申请材料
(一)申办个人或单位申请筹办社会福利机构时应提交的材料:
1、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
2、申办个人或单位的资格证明文件;
3、拟办社会福利机构资金来源的证明文件;
4、拟办社会福利机构固定场所的证明文件;
(二)申请领取《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时,应提交下列文件:
1、申请《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书面报告;
2、民政部门发给的社会福利机构筹办批准书;
3、服务场所的所有权证明或租用合同书;
4、建设、消防、卫生防疫等有关部门的验收报告或者审查意见书;
5、验资证明及资产评估报告;
6、机构的章程和规章制度;
7、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的护理人员的名单及有效证件的复印件以及工作人员的健康状况证明;
8、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七、办理程序
一、申办个人或单位持申请筹办材料向所在地民政局事务股提出申请,由受理申请的民政部门进行审批。民政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根据社会福利机构设置规划和社会福利机构设置的基本标准进行审查,作出同意筹办或者不予同意筹办的决定,并将审批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申办人。
二、经同意筹办的社会福利机构具备开业条件时,应向所在地民政部门申请领取《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民政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所报文件进行审查,并根据社会福利机构设置的基本标准进行实地验收。验收合格发《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不合格,将验收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申办个人或单位。
三、申办个人或单位取得《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后,应到相应登记机关办理其它手续,并报上级民政部门备案。
八、受理时限
全部办理时间30个工作日。